为推进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更高质量就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共同制定了《洛阳市就业创业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洛阳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8日
洛阳市就业创业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决定设立“洛阳市就业创业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就业创业奖补资金”)。为规范“就业创业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创业奖补资金”是财政用于奖励补贴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建设、鼓励各类人员创业并带动就业、降低创业人员创业(开业)及用人成本、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予以安排。
第三条 “就业创业奖补资金”包括“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建设奖补资金”、“创业(开业)奖补资金”、“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岗位奖补资金”、“农村贫困劳动力职业介绍奖补资金”四种。
第二章 补贴对象、条件和补贴标准
第四条 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建设奖补资金对象是2016年1月1日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1.入驻初创小微企业不少于15家,吸纳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就业人员不少于100人;
2.楼宇型、门面型和市场型场地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园区型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公共服务场所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服务设施齐全;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职的管理服务人员;
4.建立完善的入园台帐和创业服务台帐,创业扶持政策得到较好落实;
5.基地发展前景良好,具有较强的示范性。
补贴标准为一次性20万元。
第五条 创业(开业)奖补资金对象为登记失业人员或农村劳动力创办的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
1.申报人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2016年1月1日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连续经营3个月以上;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吸纳就业3人(含)以上。
补贴标准为5000元。同一法人代表或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开业)补贴。
第六条 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岗位奖补资金对象为2016年1月1日以后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贫困家庭劳动力(法定劳动年龄内)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微)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第七条 农村贫困劳动力职业介绍奖补资金对象为成功介绍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经政府扶贫部门建档立卡)实现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成功介绍1名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实现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200元的职业介绍奖补资金(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请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建设奖补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洛阳市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建设奖补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园区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
3.园区场地面积证明材料;
4.入园企业营业执照、吸纳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
5.专职管理服务人员花名册和劳动合同。
以上材料均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创业(开业)奖补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洛阳市创业(开业)奖补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2.申报人为失业人员的,提供《就业创业证》,并在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前进行了失业登记;申报人为农村劳动力的,提供户口簿;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4.吸纳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就业登记状态)、工资表。
以上材料均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岗位奖补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洛阳市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岗位奖补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
2.《洛阳市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岗位奖补资金明细表》(见附件4);
3.符合享受岗位补贴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登记状态)、工资表及《洛阳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提供本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登记状态)、工资表及毕业证;贫困家庭劳动力提供本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登记状态)、工资表及贫困家庭劳动力证明材料。
4.小(微)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
以上材料均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职业介绍奖补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洛阳市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花名册》(见附件5);
2.《职业介绍奖补资金申请表》(见附件6);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商营业执照、许可证;
4.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就业创业证》(就业登记状态)或劳动合同;
5.工资表(工资收入凭证)。
第四章 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二条 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建设奖补资金申领程序如下:
1.初审。符合条件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向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园区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察看,符合条件的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3.拨付。市财政部门将奖补资金拨付到园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创业(开业)奖补资金申领程序如下:
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其工商注册地址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与公示。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市、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3.拨付。县(市、区)财政部门将“创业(开业)奖补资金”拨付给申请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岗位奖补资金申领程序如下:
1.申领。具备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向企业工商注册地址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半年申请一次,1月1日-31日申请上年度7-12月岗位奖补资金,7月1日-31日申请本年度1-6月岗位奖补资金。
2.审核与发放。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小(微)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市、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3.拨付。县(市、区)财政部门将“岗位奖补资金”拨付给申领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职业介绍奖补资金申领程序如下:
1.申请。职业介绍奖补资金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半年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一次,1月1日-31日申请上年度7-12月奖补资金,7月1日-31日申请本年度1-6月奖补资金。申请职业介绍奖补资金花名册需经县(市、区)人社部门与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台账核对无误,并加盖公章。
2.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3.拨付。市财政部门将“职业介绍奖补资金”拨付给申请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对“就业创业奖补资金”的流转情况进行定期审查和不定期抽查,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效益。
第十七条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定期将资金审批文件及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对于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反本办法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已拨付的资金,并将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附件:
1.洛阳市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建设奖补资金申请表
2.洛阳市创业(开业)奖补资金申请表
3.洛阳市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岗位奖补资金申请表
4.洛阳市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岗位奖补资金明细表
5.洛阳市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花名册
6.职业介绍奖补资金申请表